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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dmin on Oct 28, 2013 11:23:10 GMT
第一章: 刑法的意義 1.刑法是什麼? 2.刑法的形式? 2.1狹義刑法 2.2廣義刑法 第二章: 刑法的目的 1.直接目的:罪型法定 2.間接目的:刑罰功能問題 3.刑法目的概念之現實 第三章: 刑法的效力範圍 1.刑法在時間因素上的效力 2.刑法在事件因素上的效力 3.時效性 第四章: 刑事法律效果 1.刑罰 2.保安處分
注意事項: 請先對應上面第一章節, 第二章節, 以及第三章節之大標題閱讀你手邊的教科書! 有問題進一步在課堂討論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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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Tina Huang on Nov 16, 2013 9:43:20 GMT
罪刑法定主義:做這件事情的行為法律有明文規定才可處罰。(by myself)
罪刑法定主義 犯罪與刑罰皆須由法律明文規定,對於法律所未規定之行為,不得指為犯罪,而予以處罰,亦即「無法律則無犯罪,亦無刑罰。」故刑法第1條規定:「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石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」 (來自法學概論 劉振鯤著 元照) 罪刑法定主義有衍生四個重要原則:1. 刑法不溯及既往 2. 排斥習慣刑法之適用 3. 禁止類推解釋(類推適用) 4. 不得採用絕對不定期刑等原則 (來自法學概論 劉振鯤著 元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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